«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評第37期出版日期 2009 年 03 月

第三人論證與柏拉圖之理型論

作者:王志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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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的主旨在於,討論如何藉由柏拉圖自身理型論的立場,來避免他在《巴曼尼德斯篇》所提出的「第三人論證」(Third ManArgument)的問題。根據Geogory Vlastos 的看法,這個論證乃是建立在兩個隱藏的假定上:「自我表述」(Self-Predication)以及「非同一性」(Non-Identity)假定。近年來,出現了許多詮釋,企圖藉由證明「自我表述」假定並非柏拉圖理論之一部分,來避免第三人論證。然而,本文試圖證明,第三人論證的錯誤並非在於「自我表述」假定,而是在於「非同一性」假定。換言之,我們可以藉由證明「非同一性」假定乃是一個錯誤的、根本不會被柏拉圖理論接受的命題,來避免第三人論證。除此以外,本文試圖指出,柏拉圖提出第三人論證,實際上並非為了要進行某種對自身理論的批判。反之,本文認為,柏拉圖在《巴曼尼德斯篇》132a1-b2 以及132d1-133a7 所設計的兩個第三人論證版本,應是為了要警告一般人對其理型論中有關理型與個物關係,亦即「分有」關係,可能產生的誤解。也就是說,如果我們錯誤地以一種物質論的方式解釋分有關係,那麼理型論必將陷入大性逆推(Largeness Regress);另一方面。若我們將分有看成是一種現象個物與理型間的相似關係,但將這種相似理解成一種對稱性的關係,那麼,理型論就必將陷入「相似性逆推」(Likeness Regress)。

關鍵詞: 分有、理型論、第三人論證、自我表述、非同一性